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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 新闻发言人制度

日期:2021-06-02 17:54:24 来源: 编辑:

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加协会工作透明度,维护协会新闻发布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协会信息公开,为协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落实新闻工作责任,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树立协会良好形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协会新闻发言人应熟悉本行业和本协会情况,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语言表达沟通能力,由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
(一)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的筹备、实施工作;
(二)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
(三)主持新闻发布会;
(四)代表协会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五条  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在协会的直接领
导下,协会宣教工作委员会负责新闻发布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员联络部为具体承办部门。
第六条  宣教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外部舆情,对需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新闻事件,提请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二)梳理内部工作情况,就协会相关部门提出的新闻发布需求,提请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三)拟订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会同协会相关部门起草新闻发言稿并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四)协调协会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五)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开展新闻发布效果评估,向新闻发言人反馈信息,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第七条  会员联络部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专业背景资料,协助宣教工作委员会起草新闻发言稿;
(二)负责新闻发布的会务工作;
(三)根据新闻媒体要求,补充提供专业技术资料;
(四)负责协调协会内部有关机构、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五)完成新闻发言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重要新闻发布。对协会的相关重大活动、重要举措、重点工作等,集中对外发布消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业绩发布。对协会管理、服务以及改革发展的主要做法、成效等,适时对外发布信息,展示良好协会形象;
(三)对社会舆论重点关注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
(一)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召开新闻通气会;
(三)发布新闻通稿;
(四)组织新闻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五)通过协会网站、会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
(六)通过其他形式或渠道发布。
 第四章    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第十条  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审批管理。新闻发布的主题和内容由宣教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后送新闻发言人审核,其中重大主题以及相关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重大新闻,必须报请协会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程序:
(一)确定发布主题。根据协会改革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以及社会舆情分析结果、新闻媒体采访要求等情况,协会宣教工作委员会汇同会员联络部及协会有关部门编制发布计划,确定发布主题,履行审批程序;
(二)收集发布资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材料。新闻通稿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工作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必要时,还可准备宣传视频、宣传册等资料。上述材料由会员联络部及参加发布的相关部门提供,宣教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把关并由新闻发言人报协会主要领导审定;
(三)制定发布方案。宣教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和形式,制定相应的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起草新闻发布稿,报新闻发言人审核;
(四)邀请相关媒体。根据发布内容及需要,邀请相关新闻媒体;
(五)实施新闻发布。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根据需要并报请协会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协会其他相关负责人发布;
(六)事后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宣教工作委员会及时跟踪媒体报道情况,了解发布效果,总结发布工作,作好情况反馈,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形势任务需要,新闻发布工作实行不定期发布机制。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的纪律:
(一)新闻发布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协会批准的内容和确定的口径进行;
(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协会名义擅自发布信息和对外投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