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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 行规行约

日期:2021-06-02 17:54:52 来源: 编辑:

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
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维护文化创意设计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利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声誉,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特制定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制定本规约的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遵照国际通行惯例,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从根本上遏制行业恶性、无序竞争现象,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树立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的新形象,以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规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也应该适用于省内所有从事视觉设计、文创设计、数字设计、艺术衍生等相关经营服务单位、生产单位及科研单位。
第四条 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有权对造成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损害其它经营者利益,不遵守行规行约的经营/生产企业采取必要的教育和制裁措施,包括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还可建议政府部门进行下列处罚:(1)责令其改正;(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4)责令其停业整顿;(5)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章 行规
第五条 所有从事文化创意设计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规范,合法生产,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和正当竞争原则,自觉维护文化创意设计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所有从事文化创意设计生产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科学性、有效性的原则严格管理,严格按照各自制定的工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七条 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严格禁止采购、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所有文化创意设计行业生产企业都必须按照产品标准组织设计、生产,侵权及不符合市场规定产品不允许面向市场。文化创意设计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以保证产品质量,同时还应积极执行国际标准,自觉执行协会标准。
第八条 坚决反对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一)坚持同行业的价格自律。同类产品的定价或调价,应加强协调,互相兼顾,不可只顾本企业利益而损害行业长远利益。
(二)禁止混级,以次充好,坚持优质优价,明码标价。
(三)反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切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
(四)禁止生产一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无标产品,禁止做虚假广告。
(五)禁止一切侵犯版权行为
(六)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
第九条 各文化创意设计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等各项法规条例,建立与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条 各文化创意设计生产经营单位对政府部门在政策上有要求的,可书面报协会秘书处,由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汇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以妥善解决。
第十一条 重视科技创新,实施名牌战略,积极参加行业名优产品评选活动,不断开发新产品,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做好专利申报工作,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不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会员单位都应支持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协调、监督与服务作用。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整体布局要求,由协会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设想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指导下,协会组织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以质量、安全、环保为重点规范化管理和咨询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协会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方面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规的要求和行业的健康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的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并积极推进、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协会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论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帮助企业开展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行业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规约,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负责本规约督促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 行业内单位之间对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可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规约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日常管理工作由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包括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申诉的调解,提供咨询服务,重大事件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定期开展行业自律的监督检查活动,对同行业生产销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解决建议报协会秘书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如与国家现行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均以国家政策和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与检查以及规约的解释权属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则制定更适合本专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行规行约如有未尽事宜,需经理事会会议讨论后,经协会批准方可补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