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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日期:2021-06-02 17:53:02 来源: 编辑:

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指导单位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接受区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聘任,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从事纠纷调解工作且由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统一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指导管理,培训考核和轮岗交流。日常工作由辖区所在地的司法所、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岗位,一般设置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或有条件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聘任与聘用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度,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以及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
(三)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73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对有业务专长、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到75周岁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同理事单位从该行业组织成员中选取,或者从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中选取,根据需要也可以从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中选取。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经考察通过或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由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派驻任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间纠纷;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五)向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及时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七)做好回访工作,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八)完成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四条 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调解员受理的矛盾纠纷,协会将通过查阅台帐、参与调处、电话回访等方式,全程指导管理和监督矛盾纠纷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完毕,制作相关人民调解文书;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第十六条实行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二)每月进行一次矛盾排查,发现和掌握矛盾苗头及隐患,提前介入,及时化解: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梳理分析,总结经验。
(三)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矛盾纠纷防范机制,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上岗时,着装整齐大方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徇私舞弊,吃请受礼;
(2)偏袒一方,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3)故意为难、侮辱、处罚当事人;
(4)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5)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
(6)其它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 调解不成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配偶、近亲属或者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 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任职人民调解组织设置机关的指导和管理,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日常考核:履职情况、日常考勤、学习培训、加分等组成。考核通过日常监督、不定期抽查案件情况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由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和派驻单位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辞退:
(一)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在调委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一个月或不服从组织安排调解工作的;
(五)年龄在75周岁以上或身体原因不能适应调解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法定原则、程序和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