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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制度
日期:2020-08-30 10:40:05 来源: 编辑:
山东省文化创意设计行业协会支部委员会
投诉举报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大党员、群众依法行使检举、投诉的权利,强化监督,促进协会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大干部职工、协会单位和社会各界群众等认为协会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风党纪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举报。
第三条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条举报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有关法律规定和协会党委、纪委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受理举报。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报
第六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了邮件、论坛留言、当面举报和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党风党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协会正常工作。
第八条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九条举报信函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可以用手写,也可打印。
第十条协会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设置举报接待场所、举报箱、举报电话,公布举报地址、电话信箱和邮政编码。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协会要指定专人分别接待,详细做好笔录,必要时可录音。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不同意录音时,不可勉强。
第十二条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仔细询问,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三条接受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要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及时约请举报人面淡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和电话举报,应耐心解释,告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上级部门或机关反映;对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
第十五条对有关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协会应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