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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洁建设工作制度

日期:2021-11-26 15:42:48 来源: 编辑:
党风廉洁建设工作制度
为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党内 监督,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洁,端正党风,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结合本 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把党风廉洁建设列入党政工作的议事日程,抓好责任制工作的计 划制定和任务分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洁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必须对党风廉洁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 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 岗双责”,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洁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增强 法纪观念、职业道德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廉洁奉公,遵纪 守法。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八小时外自律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 警、自律。
四、不准在各种公务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和变相形式收受礼金和有价证 券;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和收受回扣;不准接受各类宴请。
五、不准以各种名义公费娱乐。
六、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时间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有固定收入 的业余兼职,不准利用自身影响和关系为配偶、子女、亲属经营性活动提 供便利。
七、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八、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 7 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准利用职权到下属单位或其他企 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借钱借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
九、全体工作人员在业务工作中,应自觉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规 程和本局有关政务公开和承诺制度、公务回避等规定。不得向当事人索取 或变相索取各种报酬或好处。
十、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党政领导必须带头执行和认 真贯彻落实,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时刻进行对照检查。对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廉洁自律规定: 1、不准索取管理对象、当事人及其亲友钱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和宴请;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当事人赠送的信用卡、 支付凭证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6、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其他亲友的学习、培训费用;
7、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8、不准用公款或利用职务之便参加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 活动;
9、不准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10、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及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国家机密 和工作机密;
11、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12、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和从事第二职业;
13、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 动;
14、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 处理;
15、不准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
16、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贪污受贿。